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 吸收合并(吞并):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2.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
3. 吸收收购:指一家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或股权,并且已达到控制被合并企业的程度。
4. 合资或合作:指两个或多个企业为了共同的目标或利益而联合在一起,通过合作达成资源共享、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等目的。虽然这种方式下没有明确的合并,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涉及到资产、股权等方面的转移和重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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