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因此,在妻子哺乳期内,丈夫通常是不能起诉离婚的。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妻子有严重危害男方或孩子健康安全的行为,或者丈夫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婚,并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那么丈夫是有可能获得支持的。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即使妻子在哺乳期内,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丈夫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有可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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