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法人: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依法宣告其破产。对于具备破产原因但又不具备破产能力的债务人,例如暂时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以依法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2. 其他法人:除了企业法人外,其他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面临破产还债的问题。这些实体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同样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
3. 自然人:在某些情况下,自然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等)也可能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而陷入破产境地。对于这类债务人,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破产保护措施。
4.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当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并不享有破产债权,其仅限于出资额,但不意味着无限责任。
5.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touzi设立的企业形式。当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touzi人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与合伙企业相似,个人独资企业的touzi人也不享有破产债权。
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这意味着破产还债程序不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还可以扩展到其他法人实体和自然人。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解释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