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认定自首的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从重处罚。
2. 犯罪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犯罪情节不足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3. 犯罪分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视为自首,但应当从轻处罚。
4.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对于自首的认定还包括以下几点:
1. 犯罪时间。犯罪时间对于认定自首和立功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自首的唯一依据。
2. 犯罪地点。犯罪地点对于认定自首和立功也有一定的影响,但同样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3.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对于认定自首和立功也有一定的作用,但也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4. 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是指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方法和技巧,对于认定自首和立功也有一定的影响,但同样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5. 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行为人的内心想法和目的,对于认定自首和立功也有一定的作用,但也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总之,不能认定自首的情节有很多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同时,对于自首的认定也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单一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自首。
参考法条:《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