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书需要双方签字确认,然后才能生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由医师协会、医学学会等部门和组织出具。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鉴定的依据和结论效力的认定;
2. 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
3. 医疗机构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4. 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意见;
5. 对鉴定结论的意见。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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