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通过互联网建立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或者为他人提供淫秽物品的网站,在网站上发布淫秽物品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并利用该网站传播的;
(二)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并利用传播软件播放的;
(三)向网站提供含有色情内容的淫秽视频的;
(四)向网站提供含有淫秽物品图片的;
(五)向网站提供含有淫秽内容的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网络电子信息的;
(六)在网站上发布淫秽物品链接或者短信息,点击链接可查看到其相关内容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借助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第八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犯罪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犯罪的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定性
盗窃窨井盖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盗窃窨井盖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损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窨井盖行为构成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窨井盖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盗窃窨井盖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窨井盖行为构成犯罪后,故意毁坏其他窨井盖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有本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