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于2021年1月21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该解释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披露信息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touzi者损失的情形。
以下是该解释中的重要规定: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解释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虚假陈述的认定:解释详细列出了构成虚假陈述的各种情形,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并明确了认定标准。
3. 重大信息的范围:解释界定了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等可能对touzi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4. 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解释规定了确定虚假陈述与touzi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和方法。
5. touzi者损失的计算:解释提供了计算touzi者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方法和公式。
6. 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解释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导致虚假陈述未被发现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解释涉及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8. 民事赔偿诉讼程序:解释规定了touzi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9. 其他相关规定:解释还涉及了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等问题。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