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罚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来判定。一般情况下,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若该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会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法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三)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的;
(四)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五)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