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排除妨害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特殊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此外,对于下列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 建议、催告、通知权利而无效的;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
3.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之日)起超过一年的;
4. 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但自民法典实施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 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且无法确定侵权人,但是能证明该侵权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过错的;
6. 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是自民法典实施之日起,两年内仍未起诉的。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法律规定如下:
*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醉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醉后六个月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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