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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哪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2025-01-27 00:34:38编辑:臻房小郑分类:养生知识 浏览量(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哪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 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此外,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依法追认,经过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自始生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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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哪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还须经特定行为人的承认才能生效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因欠缺处分权或认识上的缺陷而使当事人有权通过追认来确认其效力。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在于:

1. 行为人缺乏行为能力,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但尚未生效。

3. 通过事后的追认,可以补正行为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对于这些行为,需要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来使行为生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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