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即未在保险合同中附上格式条款,或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那么这些免责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就意味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这些免责条款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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