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合同双方已经签字盖章,该合同仍然无效。
4. 涉及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争议的。这些条款的无效,通常是因为它们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果允许这些条款无效,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时,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