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第217条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发行”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是“发行”侵权的核心要素,意味着未经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擅自将其作品进行销售或其他形式的传播。
二、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这里的“出售”包括批发、零售等直接销售行为,而“其他方式”则可能涵盖出租、展览、演出等方式。
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这要求侵权人在经济上获得了不当利益,并且这种利益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或者伴随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侵权等。
四、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入,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可能包括造成著作权人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等。
综上所述,“发行”认定需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保对侵权行为的准确打击。
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发行”该如何认定?
哎呀,说到“发行”,这可是知识产权领域里的一大难题啊!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让人头疼的问题。首先,咱们得明确一点:在著作权法中,“发行”可是个大概念,涵盖了所有的商品化行为,比如卖书、卖画、卖音乐CD等等。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认定刑法第217条中的“发行”呢?
一、什么是“发行权”?
要认定“发行”,咱们得先搞清楚什么是“发行权”。简单来说,发行权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这就像是你拥有一个畅销书的版权,你就有权决定这本书是不是可以在书店里卖,或者卖给谁。
二、发行行为的种类
那么,“发行”到底有哪些形式呢?别急,我来给你列举几种常见的:
1. 零售:就是你在书店里看到一本好书,买下来带回家。
2. 批发:如果你是个大买家,你可以直接从出版社批量进货,然后再卖给其他人。
3. 直销:有些作者或者出版社会直接把书卖给读者,省掉中间商。
4. 出租:虽然这不太常见,但有些情况下,你也可以把你的电子书或者有声书租给别人。
5. 展览:有时候,出版社会举办作品展览,让大家都能看到你的作品。
6. 表演:对于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等,你还可以通过现场表演的方式来“发行”。
三、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发行”?
接下来,咱们来看看怎么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发行”。根据刑法第217条,以下几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发行”: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如果你没经过作者的同意,就把他的作品卖出去,那肯定是不行的。
2. 以出售为目的:你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是以出售为目的,而不能是出于其他目的,比如捐赠或者赞助。
3. 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如果你只是得到了作者的口头许可,但没有正式的书面授权,那你也不能随便发行。
4.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你绝对不能碰。
四、总结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大家对刑法第217条中的“发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记住啊,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就是尊重我们自己。咱们下次再见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