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包括: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口头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例如试用期、实习期等。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暂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当尽快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基于某些特定项目或者合作,项目结束后合作关系即告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 劳动者自愿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不要强迫劳动者签订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如支付工资、提供社会保险等。同时,劳动者也应当注意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