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量刑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量刑处罚主要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具体规定如下:
1.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若犯有此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且情节严重的:当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具体量刑,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 犯罪主体的身份与年龄:如是否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组织者或领导者,以及犯罪主体的年龄等。
*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如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涉及的人数、传播的范围等。
* 犯罪所得的数额:即通过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综上所述,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量刑处罚需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概念是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扰乱、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如果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传播的工具是音像制品,则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过失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在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但两者还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后者具有组织播放的行为特征,而前者没有。如果行为人没有组织播放行为,只是传播淫秽物品的,那么就不构成本罪,而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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