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终止的常见情形
民办学校终止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终止:民办学校在成立时,通常会制定一份章程,明确学校的性质、宗旨、组织结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学校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学校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终止。
2.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终止:当学校因为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例如,两所民办学校合并后,可以形成一所新的学校,原学校终止;或者一所学校分立成两所新学校,原学校终止。
3. 举办者决定终止:如果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即出资人或股东)决定终止学校,学校可以依法进行清算或者注销登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导致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学校终止前,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如果民办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被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或者出现依法应当终止办学情形且逾期不能完成清算、移交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或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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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终止方式有几种
民办学校的终止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依法终止: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因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 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撤销的;
-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 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
-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 自取得办学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学的。
3. 民办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 清理完毕后,民办学校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
-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民办学校终止。
4.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民办学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依法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 破产程序终结后,民办学校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5. 民办学校被撤销与终止的区别:
- 撤销是民办学校由于特定原因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办学资格,民办学校的法人资格随即消灭。
- 终止是民办学校因故不能继续办学,由学校组织清算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顺序为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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