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增纸税的抵扣是基于税务规定的,特别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的规定。
具体来说,《增纸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纸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纸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果九月份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那么它就不能在八月份进行抵扣。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纸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也对增纸税的抵扣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公告指出,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之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要符合上述可以抵扣的情形,仍然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前进行抵扣。
综上所述,九月份开的进项税发票能否在八月份进行抵扣,取决于该发票上注明的业务是否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如果满足抵扣条件,那么就可以在八月份进行抵扣;如果不满足抵扣条件,那么就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