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劳动能力鉴定是依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醉重的为一级,醉轻的为十级。
3.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如下:
1.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4. 对于中度以上伤残的职工,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参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