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一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则涉及用人单位的技术成果、经营信息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内容。
2. 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4. 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劳动合同双方诚信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