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所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使用的女职工。
2.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一)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特定时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
* 在女职工三十六周岁、四十五周岁以上,负重超过一定标准的,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
*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 在女职工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5.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如不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其女职工实施性骚扰等。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是什么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所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女职工。
- 适用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2.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作业;
-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恶劣工作环境中的作业;
- 国家规定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障: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预产期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疼痛难忍、无法正常分娩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产前可以休息1天至2天;
-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逐月支付。
4. 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
-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中,根据女职工人数等情况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5. 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侵犯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原文或咨询相关法律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