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获得经济补偿: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8.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0.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通常为每满一年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工作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也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