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的惩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若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于此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规定:
- 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11日)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个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20万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单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伪造土地使用权转让、倒卖合同,且情节严重的;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
- 伪造、变造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倒卖许可证的;
-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处方,情节严重的;
- 合同诈骗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