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财产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touzi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归属:
- 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一方因受到身体损害获得的赔偿金;
- 一方婚前财产的增纸部分;
- 一方因受到他人的赠与而获得的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减少或者免除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
- 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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