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基本情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等危险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特定情形:在车站、机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单位犯罪:如果单位为犯罪主体,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的;
- (二)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 (三)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情节严重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判决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