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件的刑事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包括:
-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
-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情报、情报支持、物资准备、技术指导、经费支持等帮助的;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 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其中,“情节严重”通常指一年内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以上以上偷越国(边)境等情形。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和“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则分别指通过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等具体行为。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明确了具体的追诉标准:
-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还须进一步实施才能达到目的地国家(地区)的;
- 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具有偷越国(边)境的直接故意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