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申请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 诉中财产保全:
*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 执行前财产保全:
*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执行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此外,还有以下特殊规定:
*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会依法驳回申请。
* 对于诉中财产保全,如果担保人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解除保全。
* 对于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会依法解除保全。
请注意,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各地法院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