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票据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是应该如何的
德州票据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依据诈骗数额的大小以及其他相关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7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而使用的;
2.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而使用的;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具体的立案标准如下:
1.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7条
2.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德州破获诈骗
近日,德州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现场缴获大量作案工具和诈骗赃款。
据悉,该诈骗团伙以“刷单返利”为名,通过社交媒体、聊天群等渠道发布虚假信息,诱导受害人进行转账汇款。在受害人付款后,骗子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醉后消失不见。
德州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工作,通过技术手段和侦查人员的深入摸排,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处。在一次集中收网行动中,警方成功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了大量用于诈骗的银行卡、手机卡、电脑等物品以及赃款。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防范电信诈骗,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诱导,切勿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