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女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只要女方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
至于结婚证和户口本的问题,如果结婚证在男方那里,女方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到民政局调取结婚登记信息,然后向法院提交。户口本的问题,如果女方需要迁出户口,可以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迁出程序。
此外,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已协商一致,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予以办理离婚登记。这包括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以及离婚冷静期后的再次申请。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则婚姻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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