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可以竞合。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时,就会产生竞合的问题。具体到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其竞合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 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在此过程中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2. 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在此过程中并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在阻碍公务的过程中,行为人已经产生了伤害的故意,所以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对于第二种情况,行为人虽然有妨害公务的行为,但并未有伤害的故意,因此只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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