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4年11月3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6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11条,主要对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定罪量刑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 主要内容:
1. 非法行医罪的定义: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 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行为。
- 超越诊疗科目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行为。
2. 客体:
- 医疗活动。
- 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3. 客观方面: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具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危险性的情况。
- 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非法行医,具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危险性的情况。
-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具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危险性的情况。
- 超越诊疗科目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具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危险性的情况。
4. 主体: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 超越诊疗科目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医疗机构。
-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 乡村医生。
5. 主观方面:
- 过失、故意。
6. 定罪量刑标准:
- 个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相关法律: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