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公安立案追诉标准与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况。具体标准如下:
(一)情节严重,造成责任追究的:
1. 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2. 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阻止、妨碍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4. 为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5. 伙同、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
6.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责任追究的:
1. 伪造证据材料,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2. 收受财物,并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提供其他便利的;
3. 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致使其再次犯罪的;
4.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司法解释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查禁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比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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