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高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考以下条款:
###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且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次以上的;
3.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六次以上的;
4.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 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
2. 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3.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六条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七条
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包括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等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
第八条
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仍使用或披露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第九条
本章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 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4. 串供或阻止证人作证的;
5.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9.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查阅相关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律师。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具体责任如下: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建设所体现的国家安全利益;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违反保密约定的民事责任:违反与权利人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约定,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 明知或应知而使用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仍使用或披露的,同样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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