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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