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 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监狱外服刑,有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另一种是不在监狱内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此外,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罪犯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执行。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地点,可以集中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
请注意,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 拟收监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收监;
3. 未成年罪犯、有劳动犯罪记录的罪犯,适用前两款规定。
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可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