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23年12月9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七章九十二条,主要对食品安全民事纠纷中的责任主体、行为认定、责任承担以及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 关于责任主体:
* 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主体,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是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中的个人合伙,他们对外通常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赔偿。
* 如果属于公司或合伙企业,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司或合伙企业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应由公司或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 关于行为认定:
* 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如果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或者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情况,均属于违法行为。
3. 关于责任承担:
* 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主体,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属于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经营者承担责任。
4. 关于损失赔偿:
* 受害人可以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如果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计算赔偿金额。
* 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并规定“知假买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