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6.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7.向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8.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八种情形包括:
1. 营业执照被吊销,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2.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3. 申请注销登记被驳回的。
4. 丧失经营资格的。
5. 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被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请注意,这些情形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