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怎么提出暂缓执行拘留
拘留所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程序如下:
1. 申请: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的亲属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的亲属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 不会对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的亲属造成伤害或妨碍案件执行。
2. 提交材料: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写明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基本情况;
- 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通知书等;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医疗证明等(如适用)。
3. 受理: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 审查:公安机关对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核实并收集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由办案部门提出暂缓执行建议,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5. 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的亲属送达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上注明暂缓执行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5天,但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的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暂缓执行。
6. 执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执行,由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的亲属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拘留所怎么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拘留所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被拘留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2. 被拘留人因生活必需品不符合规定,不服从财产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在拘留期间突发疾病需要救治的。
3. 被拘留人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请注意,如果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不需要提供担保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即行执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