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0年11月5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非法狩猎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 犯罪定义
*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狩猎,如使用电击或毒药等,以及狩猎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情形。
### 犯罪者类型
* 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单位犯罪的情况,若单位为犯罪主体,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 量刑规定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 特殊规定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经鉴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共同生活的具有亲缘关系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一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请查阅相关官方网站发布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