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时间规定
伤情鉴定时间的规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一般来说,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鉴定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1. 轻伤一级鉴定时间:
*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 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2. 轻伤二级鉴定时间:
* 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 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此外,如果是工伤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伤残鉴定的时间,《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或机构的意见和帮助。
伤情鉴定规定醉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2017年3月22日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由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研究修改,公安部发布,2017年3月22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部分内容的公示:
5.1.1 重伤一级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导致肢体残缺或丧失功能(即肢体缺失、肢体机能丧失);肢体严重畸形。
5.1.2 重伤二级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骨折;关节脱位或韧带损伤;脊柱骨折或椎间盘突出症;人工关节置换术后;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肢以上骨折;脊椎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到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一侧全肺切除;双肺叶切除;右上肺叶切除等。
5.1.3 轻伤一级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肢体或者关节功能障碍(即肢体缺失、肢体机能丧失);肢体皮肤瘀斑、青紫;肢体软组织挫伤;手骨骨折。
5.1.4 轻伤二级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头皮损伤;面部损伤;听器损伤;口腔损伤;咽喉损伤;创伤性血胸;腹部损伤;盆部损伤;会阴部损伤;阴茎损伤;睾丸损伤;女性乳房损伤;阴道损伤;子宫损伤;附件损伤。
5.2 轻微伤
- 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伤、割伤、挫伤、扭伤、破损等。
此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还包括附则,对鉴定原则、推断依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需获取完整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前往官方网站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