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这涉及到合同法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如果合同的标的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且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该类物品的经营许可,那么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在本案中,由于工程并非必须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发包,因此即使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然有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因此,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是无效的。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超越资质等级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有裁判认为,应优先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如果实际施工人主张合同无效,可以参照《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发包人对其欠付的工程价款承担支付责任。也有裁判认为,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价款数额。
综合来看,虽然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理论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法院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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