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规定了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1. 非法采矿的定义: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矿种、采掘方式非法采矿的;
- 井巷工程盗采矿产资源或者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2. 破坏性采矿的定义:
- 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其他情形。
3. “情节严重”的情形:
- 开采的矿产品价纸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纸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的;
-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 严重破坏矿产资源规划,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诈骗国家财产,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5. 单位犯罪责任:
-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6. 量刑规定:
- 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破坏性采矿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