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9年11月16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的出台是为了正确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解释》分五章,共35条。第一章为一般规定,包括本解释的制定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定义等内容;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本解释的效力、生效日期等内容。
《解释》明确了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标准,对于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以杀人为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以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解释。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强奸未遂和中止的认定标准,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
总之,《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