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1.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界定:
- “数额较大”通常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通常以一万元至五万元为起点。
- 具体数额标准要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行为人毁坏了他人财物,且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4. 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
-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有所区别,主要在于侵犯的客体和犯罪手段不同。
- 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调的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已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而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则不要求丧失占有权。
5. 修复费用与赔偿损失的考虑:
- 被害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 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要综合考虑财物的性质、折旧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
6. 量刑异议处理:
- 如果被告人或其亲属对量刑不服,可通过上诉等程序要求法院重新审判。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法律理论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